「總地契」為何? 由政府就整塊土地開發案或整棟大樓發出之地契。
「分層地契」為何? 由政府就房屋未實際坐落在土地上之公寓或大樓每戶所擁有的土地發出之地契。
「外國人准證」為何? 依據馬來西亞1965年國家土地法規定,非馬來西亞人應於取得州政府同意後始能取得不動產。
「更名備忘錄」(MOT)為何? 指銷售時由總地契更名為分層地契的文件。
外國人在馬來西亞可不可以擁有房產/一樓店面? 經過房產所在地之州政府同意,即可為之。但工業區及供工業使用者除外。
馬來西亞的土地所有權之存續時間有限制嗎? 永久權利(FREE HOLD) :沒有時間限制。 限期權利(LEASE HOLD):有時間限制,看是多少年的時間。
有什麼文件可以表示這是我的房屋和土地? 台灣的房屋和土地都有所有權狀,馬來西亞有什麼文件可以表示這是我的房屋和土地? 土地有「地契」,房屋有「買賣契約」。
買限期權利(LEASE HOLD)產業會有後續麻煩嗎? 在期限屆滿時,地方政府可以徵用有關土地,當然會給予屋主賠償;不過,政府不會貿貿然進行,如果政府不需徵用有關土地,產業的繼承人可以提出更新地契申請。
限期權利能否轉為永久權利? 限期權利(LEASE HOLD)能否轉為永久權利(FREE HOLD)? 可以嘗試向房屋所在地土地局提出申請,但成功的機率一般不大。
有無公設比? 沒有公設!馬來西亞面積僅計算「專有部分」,也就是除室內面積外,其它如大公設、小公設皆不計入,但包括「附屬建物」例如陽台等。 其次如購買為住宅或共管華廈類的產品,將會依其購買住宅的面積,附贈1-2個車位,也不併入買賣面積內。 例如:若依照目前台灣公設比均值為30%計劃兩地室內坪數差異性,以同樣購買50坪權狀坪數計算:台灣室內可使用坪約35坪;大馬室內使用坪數約50坪。 若同樣以每坪售價50萬/坪,購屋單坪成本差異如下: 50萬×50坪=2500萬 2500萬/35坪=71萬/坪(台灣)購買相同坪數可使用空間差異甚大,單坪買賣價格更為優惠實際。
電費之繳費人更名要不要徵收印花稅?若要徵收,應如何計算? 要徵收。金額大約為30馬幣。
房產的部份是否可以共同持有?最多可多少人共同持有? 是没限制性的, 只要年滿21歲就可列為共同持有人,但照我們已往的經驗而言,超過三個人的話會有比較多的糾紛, 而且到了轉戶會比較麻煩。
海外資產問答集 A.若開發商於建築期間倒閉,應如何處理? 原則上會由其他開發商接手繼續建築到完工交屋,但如果沒有其他開發商接手時,辦理買賣契約的律師會協助通知買方、整合所有買方的意見並接受買方委任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會發出命令交由專業的團體接管該建案使其建築完成。 B.門牌號碼若為不吉利的4號、14號等,可不可以申請更改? 可以,應繳付依規定之行政規費。 C.不吉利的門牌號碼要向哪一個公家單位申請更改? 房屋所在地地市議會及土地局。 D.交屋前沒安裝水電錶 是否抵觸買賣合約? 有些發展商在將新屋交給購屋者之前,沒安裝水、電錶等設施,主要是擔心被偷走。 多數的發展商在將鎖匙交給購屋者後,通常是約定一個日期和時間才派技術人員前來安裝,萬一這些裝設失竊,責任不在發展商。所以並無抵觸買賣合約。 E.發展商在什麼條件下可以辦理交屋? 附有建築師的核准信(說明屋子已經建好),水電供應獲准待銜接及提出BORANG E[必須附有向7個部門提出申請批准的信件(SUPPORTING LETTER)]。 F.地契遺失應如何處理? 首先必須備案,再到土地局宣誓,等待土地局補發新的地契。 G.房屋若已交屋,仍未取得分層地契時,要賣屋應如何處理? 應先取得開發商的同意,開發商會要求支付原買價的0.5%或500馬幣的費用,取其較低者。 H.外國人能不能購買保留給土著(馬來人)的房產? 原則上是不能。 馬來西亞有規定非商業區用地必須保留30%的房產賣給馬來人,但如果一定期間後仍然沒有馬來人購買時,必須登報公告限一定期間由馬來人購買,期限過後仍然沒有馬來人購買時,才開放給非馬來人或外國人。 I.若遇到租期未滿欠租金二個月以上的租客應如何辦理? 發律師函通知於合理期間內補繳,若仍未繳,則可請物業管理公司斷水、電、瓦斯,若仍不繳,即可報警處理。 J.對發展商的瑕疵擔保要如何主張? 應以書面通知瑕疵狀況,發展商應於收文後30日內修繕完成。 否則,買方得自行找承包商估價並將估價單寄送發展商請發展商處理,若再未處理,即得自行修繕並向發展商請款。 K.繳費人更名要不要徵收印花稅?水、電、瓦斯、電話等之繳費人更名要不要徵收印花稅?若要徵收,應如何計算? 要徵收。金額大約為50馬幣。
買賣契約解釋 A.律師事務所準備相關法律文件 買方應簽署之文件: 買賣契約書(SPA):SPA是依據1966年頒布之防屋發展(管制及准證)法制定之標準文件,有二種形式的買賣契約書: 法律附表H的買賣契約書(適用公寓、大廈及直接坐落於土地上且有大門及警衛之社區) 法律附表G的買賣契約書(適用平房、排屋及直接坐落於土地上且其他附屬建物之房屋) 法律附表H和G的買賣契約書的內容是由法律所規範且不可修改。這是為了保護買方。 公共契約(DMC)(適用於有公共設施的開發案): DMC是買方與開發商就住用規範、專有部分與公共設施使用及維護簽定之契約。 DMC是為確保所購單位之各使用者均有適當的行為以保持開發案之價值。 更名備忘錄(MOT)(適用於銷售時由總地契更名為分層地契)。 其他由開發商制定之書函或合約(視不同建案及開發商之需求而定)。 B.簽署買賣契約 於簽署買賣契約後應辦理事項: 買方應支付買價的10% 此為法律規定(詳見買賣契約附件3、第一項)。此付款應於簽署買賣契約後立即支付。 C.外國人准證 非馬來西亞人: 依據1965年國家土地法規定,非馬來西亞人應於取得州政府同意後始能取得不動產。 工業區或供工業使用者除外。 申請時間為1-2個月,費用視開發商吸收與否,若不吸收則由買方支付。 申請事務由指定之律師事務所辦理。若未獲准許,則買賣契約將立即終止,開發商將會安排訂金退款事宜。 註:外國人不得購買價款低於100萬馬幣的住宅用房產。 D.買價的支付 基於外國人准證,非馬來西亞人根據買賣契約附件3之規定,應依照開發商於各建築進度發出之繳款通知書支付該進度之價款。 E.交屋日 法律附表H的買賣契約書: 規定36個月交屋(可依相關單位核准延期)。 法律附表G的買賣契約書: 36個月交屋(可依相關單位核准延期)。 F.保固期 依法律附表H的買賣契約書規定,因施工瑕疵或建材品質不良造成土地、建物及公設的損害、縮減及其他瑕疵,發展商須負交屋後24個月保固責任,並於收到買方書面通知後30天內負責修復。 G.除房價外買方需支付之費用 買賣契約律師費 印花稅 維護管理費 按月繳付(買方須先預繳4個月) 其費率依開發商所訂 共同基金 (法律附表H的買賣契約書第19條) 按月繳付 費率為每月維護管理費10% (例如,每月維護管理費馬幣500元,則共同基金為每月馬幣50元) 保險費 (法律附表H的買賣契約書第20條) 發展商通常會購買包含所有建物的火險 買方須依所購單位繳付一定金額給發展商 其他費用 (依法律附表H的買賣契約書) 地稅 每年支付給州政府的地稅 稅率依照土地持份計算 門牌稅 一年二次支付給地方政府 稅率依照土地持份計算 買方需參考發展商提供的地稅跟門牌稅預估值 地稅跟門牌稅依土地及建物區域不同,平均約為每年馬幣300~3000元左右。 公用事業相關費用(水電、瓦斯、電話等) 發展商可能有公用事業相關接管線費用,買方應負擔所購單位內之公用事業相關接管線費用及使用押金,如用電、寬頻網路、電話。 H.法定費用及成本 施工中房地產: 律師費及印花稅 - 請參考附錄1 其他費用及雜支 - 約為馬幣500元 貸款 ( 建物施工時之房屋貸款): 律師費及印花稅 - 請參考附錄1 其他費用及雜支 - 約為馬幣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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